当事人 |
叶纪平, 成都天府华侨城公园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美至美学家具设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1964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纪平、成都美至美学家具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天府华侨城公园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1964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