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伯辉,周海英,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刘伯辉诉被告周海英、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请求1.被告周海英、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130319.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周海英、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利息34404.38元。(利息暂从2019年3月18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共33个月,直至欠款清偿为止);3.判令两被告周海英、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豪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一法庭(本院地址梧州市西环路上段2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