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海分公司, 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77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浦源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77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