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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好顺鞋业有限公司四川昕路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洲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公平皮革有限公司前东(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3民初12638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好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12638号原告前东(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洲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昕路物流有限公司、你公司、成都市公平皮革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五被告分别依据(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5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6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7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8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9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14731410.4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5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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