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好顺鞋业有限公司 ,四川昕路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洲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公平皮革有限公司 ,前东(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2638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好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12638号原告前东(重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洲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昕路物流有限公司、你公司、成都市公平皮革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五被告分别依据(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5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6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7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8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科支高保)字第019号《重庆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14731410.4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5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