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新都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 
| 公告类型 | 其他 |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0999号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与被告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你们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棕南公寓4栋3单元8层13号、14号住宅房屋坡屋面进行修复,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被告你们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9060元,并以109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099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