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勤,左怀典,梅自强,张德军,第三人-, 四川省建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1324民初5753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德军:本院受理(2021)川1324民初5753号原告吴勤与被告左怀典、梅自强、张德军、第三人四川省建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7651572.27元,违约金6176193.33元,资金占用利息13349442.95元,三项共计27177208.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出具保函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