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雷, 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 ,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 ,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 ,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0)辽民终4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张雷:再审申请人抚顺市中冶设备修复有限公司、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一审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澳升化工助剂(抚顺)有限公司、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第二巡回法庭(沈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周二)上午9时在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