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娅君,姜小明, 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100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娅君、姜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娅君、姜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娅君、姜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17174.17元,利息15121.73元,合计132295.9元,并自2021年7月12日起,以117174.1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 3.8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982元,财产保全费1191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073元,由被告陈娅君、姜小明承担。另,本案2021年9月26日公告的以11717.28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16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6928.49元,存在笔误,应更正为以117174.28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16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6928.49元。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