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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宗华,姚科权, 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宁0121民初594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姚科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宗华诉被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四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1540元,逾期付款利息15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本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21)宁0121民初594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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