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宗华,姚科权, 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594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科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宗华诉被告陕西汇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汉圆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四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1540元,逾期付款利息15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本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21)宁0121民初594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