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71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5622.1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2月5日的利息3932.03元、罚息1678.06、复利255.02元;自2021年12月6日起,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借款本金75622.19元及截止2021年12月5日的利息金额3932.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个基点基础上加收50%分别计算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王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688号1栋1单元20层201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