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博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82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后石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4854元并支付利息(1、利息从2020.1.1-2021.9.22日为58937元,2、从2021.9.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848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记50%计算);2、判令被告大连博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或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2021)辽0291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60万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