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谋军,宾福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23民初27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谋军、宾福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李谋军、宾福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