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正礼,王以伦,吕良, 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7民初454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以伦:本院受理(2021)川0117民初4540号原告杨正礼与被告吕良、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参加庭审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德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