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雷明超市,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6031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都区张雷明超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0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8162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剂;2.被告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1715元,共计4715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你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