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金州分公司, 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 ,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 ,大连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市山兴达建材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大连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连湾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