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硕松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芳臻贸易有限公司 ,济源市恒丰管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芳臻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恒丰管材经营部、河南硕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信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芳臻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恒丰管材经营部、河南硕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