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某,林某某,第三人-, 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370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耿忠、林芳华: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第三人广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代垫款138668.3元;二、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66.83元;三、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3930元,保全费1427元,合计5357元,由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