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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某,第三人-, 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05民初370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耿忠、林芳华: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第三人广西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代垫款138668.3元;二、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66.83元;三、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向原告广西众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3930元,保全费1427元,合计5357元,由被告林耿忠、被告林芳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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