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某某, 沈阳永展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沈阳永展贸易有限公司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