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执异5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