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方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诉被告赵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吴零借120009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9453.77元,支付利息1327.64元、罚息105.24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3、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支付以79453.77元为基数,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1年6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赵某某抵押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C区二号楼31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方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