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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秦某某,韩某, 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52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于某某、秦某某、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某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4000万元;二、被告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利息(应扣除2020年6月24日已还利息1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支付罚息;三、被告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李某某、秦某某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661元,由被告庄河大卫石材有限公司、大连大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李某某、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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