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东北分公司,徐某某,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浑南区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