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祝某某,谢某,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7民初10521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祝某某、谢某: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诉你们抵押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7民初105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道堰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