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某某,甘某某,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113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某某、甘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2民初11307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授信协议》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江某某、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85.22元及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