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某某,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裹果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077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裹果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你公司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垫付的赔偿款315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3077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