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利某某某, 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伞子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704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伞子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某某某诉被告你公司、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9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商品;2.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商品;3.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