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 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756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7567号原告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7832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1720元,因送达副本、传票等的公告费用260元,由被告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