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民初868号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辽02民初868号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资金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收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标准计算);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 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89 775元,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鉴于原告后申请撤回,该诉讼保全费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