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大连永和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985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永和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刘某某和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21)辽0211民初985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改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9854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