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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进出口银行,,亚铝集团有限公司,迈飞有限公司,邝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黎某,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肇庆亚铝工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64号,(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
亚铝集团有限公司(ASIAALUM HOLDINGS LIMITED)、迈飞有限公司(FORTUNE COMET LIMITED):本院依法受理(2021)最高法民终64号上诉人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及原审被告你们、肇庆亚铝工业城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本金、利息、本金逾期罚息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欠付利息的罚息计算方式为“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对其到期欠付的每笔人民币利息,分别根据发生欠息的实际天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向贷款人支付罚息”;四、驳回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26,87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负担602,687.14元,由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肇庆亚铝工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亚铝集团有限公司、迈飞有限公司、邝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黎某负担5,424,184.3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62元(已由亚洲铝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第一巡回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领取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103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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