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肖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何某,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29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肖某、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刘某某、刘某、何某:本院受理原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4106.98元及罚息等。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