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洛阳少伟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丁酉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宁01民初977号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上海丁酉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少伟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丁酉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少伟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办公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