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某某,赵某某, 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 ,沈阳盛港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盛港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赵某某、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