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某,籍某某, 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籍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辽宁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