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付某某, 桂林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76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76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付某某向原告桂林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4548.34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8733.38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以被告应偿还而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到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15时3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