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某某,李某, 梧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天睿精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160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天睿精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李某:本院受理原告梧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睿精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403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