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兰某某,胡某,秦某,张某某,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市优源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2077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兰某某、胡某、秦某、成都市优源聚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22077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