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倪某某, 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5民初465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某某、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诉你们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劳务费255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056.79元,共计324921.79元;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4元,公告费260元,由倪某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2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