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第三人-, 大连世宇机械有限公司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91民初31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陈某某: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大连世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29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7 313.45元。二、驳回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573元,由原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49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1 424 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