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4民初282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某: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30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赔偿款10 793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0元,由肖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建设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