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傅某某,李某,王某某,大连开发区支行,第三人-岑某某,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某、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支行、第三人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第一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7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王某某、第三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欠付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