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曹某某,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255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曹某某:本院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宁0104执12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固原市开发区建业街浙商国际商贸中心14号楼116室、117室、209室、210室、211室、212室、213室、216室、218室房屋进行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30分到本院504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点到本院执行大厅九号窗口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网络(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