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刘某某,马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贺兰神(宁夏)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5民初9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马某、贺兰神(宁夏)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5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00537.1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乘客)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0000元;三、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37568.76元;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344元,由刘某某负担801元,马某负担346元;公告费200元,由马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交通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