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陆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9401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陆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6民初94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271.11元、罚息15397.49元,并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计付罚息;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58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