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薛某,李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刘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3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薛某、李某某、刘某、刘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及原审被告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招远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薛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刘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3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刑事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