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涂某某, 四川富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20899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涂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5民初20899号原告四川富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赁共计23213.9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占用费43792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车辆修理费6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