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蒲某某,李某某,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5686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蒲某某、李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175425.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2民初56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1日下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