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某某, 成都和思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832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和思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8327号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你公司、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78元并支付利息(以344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你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