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成都鸿力普惠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旺冉宇贸易有限公司 ,甘谷昇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308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鸿力普惠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谷昇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太原市旺冉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支持原告的票据追索权,上述三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1006049.34元;2、三被告支付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6049.3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230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期日顺延)在本院(金牛区交大路199号)二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