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贺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9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7943.29元;二、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5259.62元(已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后段利息依约顺延计算);三、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160元;四、原告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贺某某名下的位于富豪山庄-11的房屋(产权证号为:713010360)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7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